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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緊急公務通報作業原則」
二、 本作業原則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修正前第1點:敘明本原則依據95年3月1日行政院第2980次會議院長提示辦理,現基於修正前第2點已揭示本原則訂定之目的,爰予刪除。 (二)第3點:新增組織層級第3層有關第2層之「所屬機構」。 (三)第4點: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修正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四)第5點:因應現行通訊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為達彈性運用及提升效率之目的,新增「其他即時通訊」方式辦理。 三、 旨揭修正規定已登載於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資訊與服務/行政事務項下;網址:http://www.ey.gov.tw/)。 通報作業原則、對照表、通報流程圖、通報單及回報單如附檔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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