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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教育部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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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訂定、修正及廢止法規命令者,其草案預告期間不得少於14日
一 有關訂定、修正及廢止法規命令之草案預告期間,自104年12月1日起,有訂定、修正及廢止法規命令者,其草案預告期間不得少於14日,但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得另定之,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二 本案依行政院秘書長104年11月5日院臺規字第1040056925號函意旨辦理,行政院秘書長94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0940090005號函並自同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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