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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最新消息>教育部來函

教育部修正「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第6條及第3條附件2

一、第6條修正後條文如下: 「本基金補助每一協助安置學校最高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經管理會審查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本基金墊付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費用,不得超過該校最近一次決算數。但情形特殊,經管理會審查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第3條附件2為退場基金墊付項目及標準,請參閱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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