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於112年9月1日臺教技(三)字第1122302476號函說明,有關各校教職員執行教育部補助計畫應比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進行買賣、租賃等交易行為。
二、大專校院教職員執行教育部補助計畫之經費支出對象,不得有涉及特定利害關係人交易行為之情事。教職員及其關係人應依利衝法第14條規定,不得與學校進行買賣、租賃等交易行為,如有違反應依利衝法第18條等規定辦理。
三、學校及法人將依教育部所訂「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15條及第16條等規定,落實內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