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技術及職業教育政策綱領」
一、 依行政院108年2月21日院臺教字第1080002957A號函。
二、 旨揭修正之綱領係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4條規定略以,為培育符合國家經濟及產業發展需求之人才,至少每二年應通盤檢討一次公告,並經行政院所召開之「技職教育審議會」決議通過後所修定。
三 、 修正後綱領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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