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第6條、第9條、第11條修正
一、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以臺教技(二)字第1122300170A號令修正「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第6條、第9條、第11條。
二、修正法規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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